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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動全省建筑市場統一開放通知的解讀
為推動建立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的建筑市場,完善誠信體系建設,促進我省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我廳印發了《關于推動全省建筑市場統一開放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現對本通知解讀如下:
一、印發《通知》的依據是什么?
答:2013年,我廳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印發了《福建省省外入閩建筑施工企業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對規范省外建筑施工企業在我省開展工程建設活動起到良好作用。為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體系,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住建部今年頒發了《關于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我省認真貫徹落實,及時印發《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二、《通知》含蓋哪些類型企業?
答:《通知》含蓋施工、工程監理、招標代理機構等三類企業。省外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來我省開展業務,之前已實施信息登記工作,本《通知》不予重復明確。
三、省外建筑企業來我省開展建筑活動,是否需要備案?
答:無需備案。省外建筑企業到我省開展建筑活動(含參加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標活動)實行信息登記。省外建筑企業信息登記由企業自行完成,無需建設主管部門審查確認,但企業必須對所填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四、省外建筑企業在我省登記信息,對資質類別和等級是否有限制?
答:沒有限制。
五、省外企業在我省不同地市、省內企業跨地區開展建筑活動是否需要備案或信息登記?
答:省內外建筑企業在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跨區域承攬業務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要求辦理進入當地登記備案手續,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直接或變相實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禁止的九種行為,即:擅自設置任何審批、備案事項,或者告知條件;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任何費用或保證金等;要求外地企業在本地區注冊設立獨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強制扣押外地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要求外地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將資質資格等級作為外地企業進入本地區承攬業務的條件;以本地區承攬工程業績、本地區獲獎情況作為企業進入本地市場條件;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入省(市)手續;其他妨礙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的行為。
六、在我省開展建筑活動所采用的信息依據是什么?
答:在我省開展建筑活動的省內和省外建筑企業信息,以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建筑市場綜合監管信息平臺相應信息系統所登記的信息為準。
七、我廳是否可以為企業出具誠信證明?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廳不再為出省承攬業務的省內建筑企業出具無不良行為、無質量安全事故、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等證明。對于省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違規要求開具相關證明的,企業可直接向住房城鄉建部建筑市場監管司反映。
八、取消備案后如何加強對建筑企業的管理?
答:建筑企業在我省跨區域承攬業務的,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建筑市場行為,誠實守信、合法經營,自覺接受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督促項目管理班子到崗履職,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并納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扣分;對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報送企業基本信息時弄虛作假的建筑企業,將其列入黑名單,采取市場禁入等措施,同時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向社會曝光。